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06执314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致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大榭开发区海华楼A座101-5室,组织机构代码:256108779。
法定代表人乐忠安。
被执行人***,男,1960年10月23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执行人**花,女,1963年3月10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
本院在执行宁波致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花(2019)浙0206执314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因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对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9)浙0206执314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旗民
审 判 员 周 敏
人民陪审员 韩涛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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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 记员 钱雪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