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致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9民初1226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 被告:**致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榭开发区海华楼A座10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256108779A。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致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