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元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刁禄富与宁波元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82民初9303号
原告:刁禄富,女,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元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91586225H
法定代表人:**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刁禄富诉被告宁波元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刁禄富撤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PAGE?
?PAGE?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