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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6123号之一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磐石镇磐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98BLC4T。
法定代表人:赵群化,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洪斌,浙江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婴,浙江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元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91586225H。
法定代表人:李立挺,该公司经理。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同年6月11日,原告******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保全申请费820元,合计诉讼费1345元,由原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房赤敏
二O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胡斐斐代书记员杨梦洁
法官助理胡斐斐代书记员杨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