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元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乐清凯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元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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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6123号之一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磐石镇磐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98BLC4T。




法定代表人:赵群化,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洪斌,浙江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婴,浙江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元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91586225H。




法定代表人:李立挺,该公司经理。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同年6月11日,原告******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保全申请费820元,合计诉讼费1345元,由原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房赤敏


二O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胡斐斐代书记员杨梦洁

法官助理胡斐斐代书记员杨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