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恒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泰商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21执22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东升路39号3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泰商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魏塘街道景明路28号12幢206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泰商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21民初24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泰商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泰商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53225元、违约金30000元、申请人垫付的诉讼费用4521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421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泰商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泰商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浙江泰商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可供立即执行之财产。被执行人公司名下位于嘉善县魏塘街道***材家居中心12幢710室、12幢711室的不动产,本院已作轮候查封,暂不宜司法处置;其名下车牌号为×××的别克牌车辆,本院已作权属登记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在法院有多个执行案件没有履行,已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泰商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截止2023年2月25日,本案尚有债权287746元(未包含利息损失)、执行费4216元未能实现。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律师,其无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泰商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21执220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