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1263号之一
原告: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南湖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杨茂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水清,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西,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保靖县。
原告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 鸿 森
人民陪审员 张 辉
人民陪审员 全 美 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实习文沁
书 记 员 袁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