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执257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南湖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李先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保靖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1)湘0211民初3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留(提取)、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留、扣押的,应当在控制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控制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  杰
审 判 员 欧阳建新
审 判 员 张 轶 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周  剑
书 记 员 徐 艳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