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8民初5013号
原告: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南湖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60705599E。
法定代表人:李先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婷婷,贵州名城(湄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海波,贵州名城(湄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被告:姚海霞,女,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鑫,贵州若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海霞共同委托]。
被告:湄潭县仙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街道可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590783868W。
法定代表人:余险峰,董事长。
管理人: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武,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海霞、湄潭县仙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石声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徐艺星
书 记 员 钟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