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3562号
原告: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南湖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李先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水清,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撤诉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西,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保靖县。
第三人:株洲财富兴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136号庐山春天早安华晨13栋1906号。
法定代表人:杨成。
原告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株洲财富兴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已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下落不明,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株洲财富兴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彭 鸿 森
人民陪审员 张  辉
人民陪审员 全 美 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实习文沁
书 记 员 袁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