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1263号
原告: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南湖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杨茂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水清,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西,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保靖县。
原告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已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下落不明,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彭 鸿 森
人民陪审员 张 辉
人民陪审员 全 美 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实习文沁
书 记 员 袁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