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12民辖终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北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1200000008467。
法定代表人熊智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长沙县跳马乡***二虎山组98号,组织机构代码:7607055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1202民初11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原告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并未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进行过协商,是否能够达成补充协议尚未确定,因此,原审法院以双方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审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是错误的。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在《清偿协议》签订至起诉时怀化均没有仲裁机构,长沙仲裁委员会怀化分会不是怀化的仲裁委员会,且没有就仲裁机构的确定达成补充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原审被告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怀化市XX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家红
代理审判员*俊
代理审判员向杉杉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向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