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211执9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南湖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原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南塘路208号当代尚品苑5栋11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原绿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义务还款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211执9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