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方供用电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朝方供用电安装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3执8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朝方供用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金田公园内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荣。
被执行人:北京华力鸿基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巨各庄镇蔡家洼村。
法定代表人:吕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民终2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朝方供用电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执行和解并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6)京民终24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学猛
审判员  徐 辉
审判员  宁 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庞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