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方供用电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朝方供用电安装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3执8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朝方供用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金田公园内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荣。

被执行人:北京华力鸿基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巨各庄镇蔡家洼村。

法定代表人:吕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民终2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朝方供用电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执行和解并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6)京民终24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学猛
审  判  员   徐 辉
审  判  员   宁 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庞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