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502执2199号
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营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285370-3,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958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郓城县建筑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6919102-5,住所地郓城县金河路东段78号。
法定代表人:魏天卿,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营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郓城县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郓城县建筑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和2019年2月28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郓城县建筑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传统查控的方式在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郓城县建筑公司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郓城县建筑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寿军
审判员 隋连成
审判员 孙庆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