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民初987号
原告:潍坊开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昌盛街76号交通大厦1号楼8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725MA3NDBOE9W。
被告:胜利油田营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9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28537034。
法定代表人:李春旺,经理。
被告: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128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563504733。
法定代表人:王基弘,经理。
原告潍坊开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营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潍坊开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开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开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3元,财产保全费670元,由潍坊开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受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胡 杰
书 记 员 宿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