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财保275号
申请人:山东钜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现河路102号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DJBDY92。
法定代表人:冉广海,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胜利油田营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9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28537034。
法定代表人:李春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钜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田营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保全价值200万元。担保人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同日东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钜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田营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200万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山东钜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