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营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壹新木业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营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02执1903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壹新木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营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滨州壹新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营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滨州壹新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胜利油田营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602民初4420号、(2021)鲁16民终1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张永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