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521执保39号
申请人:***,男,1972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申请人:山东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华泰国际金融中心2幢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0582397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胜利油田营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9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2853703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营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0505民初23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胜利油田营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37×××14_1内的存款40万元的冻结。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东营锦华南区支行账户24×××52内的存款400万元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胜利油田营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37×××14_1内的存款40万元的冻结。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东营锦华南区支行账户24×××52内的存款4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