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12357号
原告:天津晨天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高新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莎莎,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昆明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天津晨天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天津晨天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晨天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晨天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