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晨天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5民初11099号
原告:天津晨天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高新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和平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津晨天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晨天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晨天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晨天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晨天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