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238号
原告:蓬莱中柏京鲁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西城临港工业园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张金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鹏,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东旭,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剑维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银城路******。
法定代表人:万世平。
原告蓬莱中柏京鲁船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剑维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蓬莱中柏京鲁船业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蓬莱中柏京鲁船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剑维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蓬莱中柏京鲁船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友仁
审判员 石利华
审判员 郭 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