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中柏京鲁船业有限公司

蓬莱中柏京鲁船业有限公司与剑维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238号

原告:蓬莱中柏京鲁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西城临港工业园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张金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鹏,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东旭,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剑维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银城路******。

法定代表人:万世平。

原告蓬莱中柏京鲁船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剑维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蓬莱中柏京鲁船业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蓬莱中柏京鲁船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剑维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蓬莱中柏京鲁船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友仁

审判员  石利华

审判员  郭 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