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扎兰屯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783民初289号
原告:***,女,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被告:扎兰屯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扎兰屯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原告宋玉文诉被告扎兰屯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