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扎兰屯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内0723执40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扎兰屯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鄂伦春自治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内0723民初21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28572.67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54.5元,缴纳执行费1846元,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鄂伦春自治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动履行义务,缴纳139481.72元(工程款128572.67元,利息8485.8元,案件受理费577.25元,执行费1846元)至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一案一账户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扎兰屯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支行账户1500********_1内存款577.25元。上述款项除缴纳执行费1846元至法院指定账户外已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l)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23)内0723民初21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相关法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执行完毕;(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终结执行;(4)销案;(5)不予执行;(6)驳回申请。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