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783执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3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被执行人扎兰屯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扎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扎兰屯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