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天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马某、候某与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625民初1803号

原告:马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代理人:乔某,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系告原表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原告:候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现住山东省济南市。

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天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候某诉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天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马某、候某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经本院审查,撤诉是原告马某、候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也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58元,减半收取12179元,由原告马魁、候某负担。

审判长高永华

审判员董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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