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霖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天津市蓟县辉林苗圃、内蒙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9执恢60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蓟县辉林苗圃。
经营者:王树林,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欣,男,1977年4月6日出生,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蓟县辉林苗圃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内蒙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蓟县辉林苗圃36292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
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故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金融账户,无证券权益、车辆及不动产信息;
4.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经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桂双
审判员  张 新
审判员  马成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