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9执保490号
南宁市桂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万航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南宁市桂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万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2483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万航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301000.00元,开户行、账户:1.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南宁市江南支行、21021060092****7910,实际冻结4621.75元;2.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白沙支行、8050234****0001,实际冻结30.00元;3.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南宁市绿城支行、21021069191****2763,实际冻结0.1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16日至2022年8月15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9民初248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