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4民初139号
原告:广西锦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银海大道1088号源盛城现代仓储物流中心B区4幢103A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MA5NT6AF8X。
法定代表人:王梦茹,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纯,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万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109号龙光普罗旺斯一期7号楼2单元2-1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667592510。
法定代表人:罗福来。
被告:广西华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区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开发西区昌泰·盛世家园华盛阁4号楼2单元5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MXTR4XQ。
法定代表人:邓珍丽。
原告广西锦溯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万航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华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广西锦溯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锦溯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朋程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岳 诚
书 记 员 刘 湘
校对责任人:岳诚 打印责任人:刘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