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24执9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锦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银海大道1088号源盛城现代仓储物流中心B区4幢103A号铺。
法定代表人:王梦茹,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刘纯,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万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109号龙光普罗旺斯一期7号楼2单元2-1402号。
法定代表人:罗福来。
被执行人广西华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仙湖开发西区昌泰·盛世家园华盛阁4号楼2单元501号房。
法定代表人:邓珍丽。
申请执行人***、广西锦溯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万航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华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的(2021)湘0424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广西万航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华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查明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不动产等情况。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广西万航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华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账号但余额较少,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案属轮候冻结,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2月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万航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华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广西锦溯投资有限公司,告知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如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万航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华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戈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静
校对责任人:刘岗打印责任人: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