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航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万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桂0109执128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蒲津路229号原交通局办公楼2楼1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8646178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万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109号龙光普罗旺斯一期7号楼2单元2-1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6675925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万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9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被执行人广西万航建设有限公司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请求为: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528506.5元及违约金;2、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费7685元。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统一网络系统查控,对被执行人不动产、土地、车管所、公积金及相关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并到户籍所在地、住处调查,我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银行2102××××7910号账户存款288660.86元、邮政储蓄银行9450××××8889号账户存款51003.62元,由于存款已被其他法院首封,本院暂时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至此,本院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尚未执行标的为528506.5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及执行费7685元。 2021年12月30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就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在查封期间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后,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