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融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昂吉利钢构有限公司与山西融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1民初7845号之一
原告:青岛昂吉利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融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昂吉利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融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青岛昂吉利钢构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对方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昂吉利钢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63元,减半收取计2881.5元,保全费2008元,共计4889.5元,由原告青岛昂吉利钢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