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斯大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斯大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今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民辖终30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今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燕,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重庆今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2067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结合本案,当事人在涉案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工程项目位于重庆市××区,该管辖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劲松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