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斯大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斯大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乐捷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8民初4987号
原告:***大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887837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乐捷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大锅炉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乐捷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斯大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斯大锅炉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