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齐翔建工集团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503民初3698号之一
原告:**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工业园区**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一,该公司职员。
被告:**建工集团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四街道45号。
法定代表人:石晓东。
原告**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工集团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诉讼费3070元,由原告**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陆文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庄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