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2执1083号
申请执行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工业园区**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6691654997。
法定代表人:**流,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青年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16885021X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南城向阳路中央广场4#1**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N059R50。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22民初413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银行存款159453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剑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