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2执1083号 申请执行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工业园区**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6691654997。 法定代表人:**流,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青年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16885021X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南城向阳路中央广场4#1**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N059R50。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22民初413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银行存款159453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剑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