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众**电梯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0503执514号 申请执行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工业园区**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流。 被执行人:新疆众**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中山南路26号“枫叶广场”B栋7层707-7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城关镇纸坊沟村一组22号。 被执行人:**,女,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府前中路1338号15号楼1**20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众**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告知本院其已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执行款 2372587元。 至此,申请执行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据以申请的(2022)浙0503民初34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