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浙0503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工业园区**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巢湖市南奥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西坝口2幢东单元。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镇国胜村委会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巢湖市南奥机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告知本院其已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执行款49015元,申请执行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余款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
至此,申请执行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据以申请的(2023)浙0503民初28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