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盈科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503执1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工业园区**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流。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河源市盈科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紫城镇西郊B-7小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源市盈科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503民初38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源市盈科电梯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河源市盈科电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违约金11745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354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河源市盈科电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河源市盈科电梯有限公司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源市盈科电梯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河源市盈科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又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河源市盈科电梯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收益性保险。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申请执行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源市盈科电梯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河源市盈科电梯有限公司已支付**电梯股份有限公司81000元,还应支付**电梯股份有限公司34291元,河源市盈科电梯有限公司定于2024年6月至9月每月月底前支付**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案款6000元,河源市盈科电梯有限公司定于2024年10月底前支付**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案款10291元,利息及逾期利息自愿放弃。**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河源市盈科电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如河源市盈科电梯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以上未履行部分及放弃部分按原生效法律文书一并申请执行。”截至2024年6月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81000元,亦未收取执行费。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河源市盈科电梯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申请执行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源市盈科电梯有限公司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且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503执16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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