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6民初734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甲6号院2号楼A**2屋2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74元,减半收取计3437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