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丽水市**装潢建材店、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02民初3586号 原告:丽水市**装潢建材店,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桐岭余村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00MA28JLJBXX。 经营者:***,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洋潭头村34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路甲6号院2号楼A**2层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1455X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绿谷大道3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E05C03T。 法定代表人:石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装潢建材店与被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市**装潢建材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99元,减半收取1999.50元,由原告丽水市**装潢建材店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