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02民初3586号
原告:丽水市**装潢建材店,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桐岭余村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00MA28JLJBXX。
经营者:***,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洋潭头村34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路甲6号院2号楼A**2层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1455X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绿谷大道3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E05C03T。
法定代表人:石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装潢建材店与被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市**装潢建材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99元,减半收取1999.50元,由原告丽水市**装潢建材店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