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圣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76928号 原告:河南圣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白牛镇故事桥四网格26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花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放,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甲6号院2号楼A**2层21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圣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圣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河南圣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圣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