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高唐县顺义诚土石方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526执保370号 申请执行人:高唐县顺义诚土石方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琉璃寺镇琉璃寺村718号。 被执行人: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甲6号院2号楼A**2层211室。 申请执行人高唐县顺义诚土石方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做出(2023)鲁1526民初25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