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703民初1904号
原告:连云港市博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
法定代表人:吉潇,董事长。
被告:连云港锦绣香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范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工。
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连云港市博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锦绣香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诉讼,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连云港市博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周鹤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