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703民初2279号
原告连云港市博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62444791N。
法定代表人吉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连云港锦绣香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670149664X。
法定代表人范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连云港市博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锦绣香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博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