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2民监3号
原审异议人黄河养护集团豫西分公司(原河南金黄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韩武伟。
委托代理人雷正伟,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健,河南季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2月22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原审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月23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原审异议人黄河养护集团豫西分公司与原审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已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2018)豫1502执异38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2018)豫1502执异38号执行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长 孙良军
审判员 汪明安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黄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