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03执2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阜新通畅通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经济技术开发区碱巴拉荒村第三居民组。
法定代表人:张继全,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中邦亚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紫明街**。
法定代表人:丁淑英,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中邦亚通电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尹立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新通畅通信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中邦亚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邦亚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703执2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边德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熙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