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通畅通信建筑有限公司

阜新通畅通信建筑有限公司与阜新国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辽0911民初1017号

原告:阜新通畅通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阜新经济开发区碱巴拉荒村第三居民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阜新国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阜新市细河区四合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阜新通畅通信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阜新国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阜新通畅通信建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阜新国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阜新通畅通信建筑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是长期合作关系,自2010年开始原告就代为被告进行通信工程施工,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拖欠工程款,截止到2014年底,被告共拖欠原告工程款203813元。上述欠款经原告催讨至今未还。2017年7月6日,在原告的再三催讨下,被告同意在2017年10月6日前还清欠款,可时至今日仍然分文未还。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03813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1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二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阜新国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6日,原告阜新通畅通信建筑有限公司出具欠款催收通知书,内容为被告阜新国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是原告阜新通畅通信建筑有限公司长期的合作单位,自2006年以来,被告共拖欠原告工程款203813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至今未还,原告下发欠款催收通知书,请被告对以上欠款予以确认,并在三个月内将所有欠款全部还清,被告在该欠款催收通知书上盖章确认。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欠款催收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阜新通畅通信建筑有限公司向被告阜新国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欠款催收通知书,主张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203813元,被告未提出异议,并在欠款催收通知书上盖章确认,系对欠付原告203813元工程款的确认,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203813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对工程款利息未作约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给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阜新国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阜新通畅通信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203813元,并给付以203813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阜新通畅通信建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7元,由被告阜新国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O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