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102民初2780号
原告:*×,吕梁市柳林县人,住吕梁市。
被告:山西华晨建工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华晨建工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买卖合同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山西华晨建工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698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