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景恒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景恒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晋0726执18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山西景恒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8年01月02日生,居住太谷区。 关于山西景恒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30××××51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15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中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 琦